篮球新闻
律师视点 | 从律师视角看世界杯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
王伟、姜静如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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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FIFA World Cup Qatar 2022)揭幕战已于2022年11月21日0时开赛,由东道主卡塔尔对阵厄瓜多尔,决赛将于2022年12月18日23时打响,次日凌晨将产生第22届世界杯的冠军。
为期一个月的赛事中,32支劲旅将角逐绿茵,地表最强的球星将为大力神杯而战。国际足联(FIFA)主席表示“卡塔尔世界杯的观众预计将达50亿人”,而这一数字约占世界人口总数的2/3。密集的赛程、顶级的流量、火爆的热度,无不决定了世界杯所蕴含的巨大商机。
国际足联因世界杯所产生的主要收入不仅来自于门票销售、还来自于许可赛事转播权、授权相关赞助商及合作伙伴的营销权,2018年世界杯周期,国际足联的上述收入金额超过60亿美元。为了保护上述收入流、赞助商及合作伙伴的利益,国际足联必须对世界杯品牌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和其他相关权益加以保护。
卡塔尔世界杯纪念钞,图中的卢赛尔体育场由中国企业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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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界杯品牌知识产权的保护逻辑
(一)官方知识产权
2022年6月,国际足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6.0版《FIFA知识产权指南》,对于世界杯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事宜提供一般性的指引。
该《指南》中,国际足联将其开发的系列品牌资产,包括与世界杯及国际足联有关的标识、词语、名称、标志及其他标识符定义为“官方知识产权(Official Intellectual Property)”,并认为其官方知识产权应受到世界各地著作权法、商标法、及/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仿冒法等法律的保护。
此外,国际足联还在《指南》中部分列举了与卡塔尔世界杯有关的官方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我们仅做各别摘列如下:
1、标识
官方标识
官方吉祥物
吉祥物官方名称
(英语/阿拉伯语)
官方口号
(英语/阿拉伯语)
官方奖杯
国际足联组织标记
2、文字标记
官方文字标记(英语/阿拉伯语)
3、字体
该届世界杯首创字体“QATAR 2022”
(二)FIFA权利持有者
对于上述官方知识产权以及国际足联、世界杯其他相关商业权利,国际足联也在全球范围内授予各权利人相应的使用权利,权利包括转播、票务、酒店、广告及其他推广权利,权利人包括“商业合作方”、“媒体权利持有者”、“品牌/无品牌许可持有者和酒店”,上述权利人也被统成为“FIFA权利持有者”。
商业合作方分为三级,包括FIFA合作伙伴(合作范围包括世界杯及其他所有FIFA比赛)、FIFA世界杯赞助商(合作范围仅限于世界杯)、区域支持者(合作范围限于指定区域)。中国企业中,中国企业“万达”为FIFA合作伙伴,海信、蒙牛、VIVO为FIFA世界杯赞助商。
媒体权利持有者,即一个或多个指定地区享有世界杯相关媒体权利,包括电视权、广播权、宽带权、网络电视传输权、移动传输权。中国境内,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拥有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电视和新媒体版权及分许可权利[1] ,央视又向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咪咕视频”)、抖音集团进行了授权[2]。
另外,关于酒店,国际足联指定MATCH Hospitality AG为世界杯FIFA酒店计划的全球独家权利持有者,也是唯一一家允许在全球范围直接或通过其指定销售代理提供含比赛门票的酒店套餐的公司。
根据国际足联的规则,仅FIFA权利持有者有权直接对国际足联官方知识产权进行商业用途的使用。
但除此之外,可能大多数人不了解的是,国际足联还通过官网向其他实体和个人开放授权申请,申请通过的实体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使用官方标识或其他官方标记。
国际足联官网授权申请网页截屏
(三)当地法律的适用问题
作为国际组织,国际足联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依靠对其官方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地的本地化来加以实现,例如在世界各地进行商标注册、成立实体等,利用当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相关权益进行保护。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大多具有地域性,如果要获得一国之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则必须依托某些国际知识产权公约,而国际足联因其并非国家,故不能成为某些知识产权公约的缔约方,因此不能直接获得缔约成员层面的保护;另一方面是某些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不包括外国组织、机构或实体,比如我国《著作权法》仅保护“外国人”(自然人)的作品,所以国际足联并不能直接成为相关著作权人;不过,各国《商标法》基于商标权利的特性,基本允许国际组织作为商标权的权利人,我国也不例外。
在中国,经过适当查询可知,国际足联所申请的世界杯相关商标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国际足联几乎是在2010年的南非世界杯之后才开始大规模申请其官方知识产权的中国商标保护,所以我们甚至可以查询到2000年之前某些中国企业在某些商标类别中申请并持有世界杯的相关注册商标,是相关商标的合法权利人。而就卡塔尔世界杯相关标识,国际足联则在中国进行了充分的商标布局。
除直接基于可适用法律进行保护之外,由于国际足联独家掌握世界杯的某些资源(比如赛事转播信号),国际足联可以通过合约关系(比如与权利持有者的不同合约)来进行权利保护,而这些合约将视具体情况受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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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界杯品牌知识产权的识别预警
(一)营销问题
FIFA权利持有者基于其与国际足联的合约使用官方知识产权元素进行营销及广告使用是毋庸置疑的,也不存在法律讨论的太多必要,我们在本文中主要讨论一下与世界杯有关的隐形营销(Ambush Marketing)。
隐形营销,作为一种营销手段,常见于包括世界杯赛场上的运动赛事,类似于俗称的“蹭热点”。隐形营销并非法律概念,但隐形营销往往与国际足联或其赞助商利益冲突,为国际足联所排斥。就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国际足联也在其发布的《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媒体和营销条例(Media and Marketing Regulations for the FIFA World Cup Qatar 2022™)》中,明令禁止参赛球队所在各协会会员进行隐形营销[3],并对隐形营销定义为:
“隐性营销”是指任何实体或个人试图与比赛和/或国际足联建立未经授权的商业联系,或以国际足联未授权的方式利用国际足联和/或比赛产生的商誉和宣传。(附表二 定义)
“Ambush Marketing” means any attempt by any entity or individual to gain an unauthorised commercial association with the Competition and/or FIFA, or to exploit the goodwill and publicity generated by FIFA and/or the Competition in a manner not authorised by FIFA. (SCHEDULE 2 DEFINITIONS)
结合国际足联的定义以及实践情况,我们认为世界杯相关的隐形营销一般具有三个特征:(1)营销者并非FIFA权利持有者、与国际足联或世界杯不存在商业关联;(2)该营销可能侵害国际足联、世界杯或FIFA权利持有者的营销、推广权利;(3)该营销可能降低国际足联或FIFA权利持有者对世界杯的营销效果。
如果简单地说,我们理解所谓隐形营销是对国际足联官方知识产权的一种不当的商业使用。从表现形式上,隐性营销通常可能有两种方式:(1)直接使用国际足联官方知识产权或相关元素进行宣传;(2)不直接使用,但会误导第三方认为使用者与国际足联或世界杯具有某种商业关联。对于前者,可能构成对商标权的直接侵害;对于后者,实践中则存在争议,不一定会被认定侵权,但也不排除被认定不正当竞争、或构成商业不道德行为的可能性。对于举办国或参赛国球队来说,如果国际足联需要进行维权行动,其可以援引国际足联的规则、其与相关国家(含该国足球协会)的参赛协议、以及和该国当地法律进行权利保护。而对于非参赛国而言,由于此类隐形营销行并无无专门的国际公约予以保护,因此国际足联对于商标侵权之外的其他隐形营销行为进行维权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实操难度。
以中国为例,经检索,国际足联在中国尚未设立任何联络处或办事处,并且也未在国内检索到国际足联直接以原告身份提起的侵权诉讼。
国际实践中,关于世界杯隐形营销的事例也有不少,例如屡屡蹭世界杯流量的某啤酒品牌。在2006年世界杯中,该品牌雇佣观赛球迷穿着印有品牌标记的皮裤,但被世界杯管理人员勒令脱掉,否则不得进场。到2010年世界杯,该公司故技重施,雇佣数十位球迷穿着印有品牌标记的短裙,入场时包裹在外套内,在观赛时脱掉外套、露出品牌,而被国际足联认为构成隐形营销(该等球迷还被同时指控违反南非法律、被警察局拘留),被管理人员强制带离球场。并且此后,该公司不得不与国际足联达成协议(否则球迷可能无法被释放),承诺不在策划此类活动[4]。
南非世界杯赛场内
另外,虽与世界杯无关,但我国运动赛事方面也有关于“隐形营销”的案例。2015年广州马拉松赛比赛期间,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在赛道边摆放、展示其饮用水,并打出“农夫山泉为你加油”的横幅。江西维世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认为农夫山泉公司未经授权在广州马拉松赛上进行宣传,侵害了其赛事经营权和商业赞助权,并诉至法院。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杭州市中院认为,虽然农夫山泉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但事实上达到了借助赛事机会宣传企业产品、提升营销机会的效果,同时作为赛场外的供水站点亦对比赛秩序以及选手健康保障构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最终也将会使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自身受损,因此对其行为做出了否定性评价,并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各半负担[5]。
当然,还有一类情形是虽然可能有损于FIFA权利持有者(如,FIFA世界杯赞助商)权益、但国际足联也无法约束的行为,比如耐克公司,其虽然并非世界杯赞助商,但是大量赞助了世界杯参赛球队和球员,相关球队和球员身穿赞助商赞助的球衣和球鞋出现在赛场本身就是以正确的打开方式蹭到了世界杯的流量。以卡塔尔世界杯为例,国际足联官方赞助商阿迪达斯公司赞助了7支球队,而耐克公司则赞助了13支球队。据一项调查分析显示,运动品牌耐克被消费者认定与世界杯相关联的比例甚至高于世界杯官方合作伙伴和赞助商[6]。
基于上述分析,结合国际足联在《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媒体和营销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在《指南》中提出的相应使用建议,我们建议相关主体在营销时仍应避免构成上述隐形营销,并注意以下允许或不允许适用的方式:
1、允许使用的方式
✔️ 各类媒体对世界杯进行新闻报道、评论,上述报道、评论中可以独立使用的官方知识产权(比如FIFA官方标识、吉祥物),当然使用时不能将相关标识和吉祥物与媒体自己的名称或标识刻意进行组合或关联性摆放;
✔️ 平台/网站/APP中,非商业性目的评论、描述、提及世界杯赛事,并按照前款所述方式使用官方知识产权;
✔️ 个人或球迷在社交媒体发布信息、图片、转发、评论、发起话题(主题标签)时使用(但是个人以商业性目的使用的除外,该种情形可参考前款所述方式);
✔️ 复制FIFA官方赛程表,或者自行编辑赛程表(包括在赛程表中使用参赛国的国旗)。我们认为赛程本身不具有可知识产权性,因此仅使用赛程表(不附带官方知识产权元素)是合法及适当的,当然擅自使用其他人编辑好的赛程表另当别论;
✔️ 在店内装饰(餐厅酒吧零售店)中,使用通用足球用语(比如,“世界杯”)及/或国家名称或国旗;
✔️ 在不使用官方知识产权的前提下,组织世界杯氛围下的各类型活动(比如促销、抽奖、球迷会,等),等。
2、不允许使用的方式
❌ 作为媒体版面排版布局的组成部分、或凸显为媒体的品牌元素、或刻意与媒体标识混用;
❌ 公司、企业的商业化使用,即与公司、企业标识组合使用、或使用于某些关联性用语当中;(另,本款侧重于营销层面对官方知识产权元素的使用问题的讨论,不涉及产品直接使用商标的问题,后者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 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 在域名、商业网站URL或超链接中使用;
❌ 在店内装饰中使用(FIFA权利持有者除外);
❌ 在产品商标中使用(FIFA权利持有者除外),等。
(二)媒体转播和公众放映
1、转播权
根据《国际足联章程(2022年5月修订)》(FIFA Statutes (May 2022 edition))规定,国际足联是世界杯赛事所有权利的原始所有者。
第66章“比赛和赛事的权利” 1、国际足联、其会员协议以及各州足联为其管辖的各项比赛和赛事的所有权利的原始所有者,且不受任何内容、时间、地点和法律的限制。这些权利包括各种金融权利、视听和无线电录音、复制和广播权利,多媒体权利、营销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权利(如著作权法下的标记和权利)。
66 Rights in competitions and events 1. FIFA, its member associations and the confederations are the original owners of all of the rights emanating from competitions and other events coming under their respective jurisdiction, without any restrictions as to content, time, place and law. These rights include, among others, every kind of financial rights, audiovisual and radio recording, reproduction and broadcasting rights, multimedia rights, marketing and promotional rights and incorporeal rights such as emblems and rights arising under copyright law.
本届卡塔尔世界杯前,国际足联将中国大陆范围内的独家电视和新媒体版权及分许可权利授权给了央视,央视又向咪咕视频、抖音进行了分授权,即以上三方拥有国际足联对卡塔尔世界杯赛事直播信号在中国大陆内的转播权(咪咕视频、抖音的转播权限于线上),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个人或企业均无权对该等赛事进行直播或转播。
对世界杯转播权在中国的法律保护问题,既往司法实务中存在发展变化,其中,对于所转播的世界杯赛事是否构成著作权法项下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项下的何种权利等问题亦存在争议。但是,我们认为在2021年6月1日新的《著作权法》颁布后,对世界杯转播权的法律保护依据趋于明确。
在此,我们结合争议事项,就相关发展变化整理如下:
(1)一度认为赛事转播不构成作品
2020年以前,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对运动赛事转播(直播)不构成作品,但转播(直播)方的权利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内。
例如,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新浪”)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凤凰”)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新浪中超案”)中[7],新浪自中超公司授权取得2012至2014年中超赛事的独家播放权,包括但不限于比赛直播、录播、点播、延播。在此期间,凤凰在其网站上对中超赛事进行了实时视频直播,并有回看、特写、场内、场外、全场、局部的画面,以及全场解说。
该案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两场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既不符合电影类作品的固定要件,亦未达到电影类作品的独创性高度,故涉案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未构成电影类作品,无法认定新浪对其享有著作权,凤凰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第十条第一款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2)一度认为赛事经字幕制作、解说或录像后,构成录音制品
2020年,在新浪中超案二审判决同时,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央视国际”)诉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暴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央视世界杯案”)中,央视国际经央视授权(央视经国际足联授权),获得通过互联网络向中国大陆地区观众提供“2014巴西世界杯”全部完整赛事电视节目的权利,而暴风通过其视频播放器提供涉及赛事节目进球画面及单场比赛部分画面的视频。
二审法院(与新浪中超案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赛事节目做出相同认定,认为其不构成作品。但除此之外,法院还认定虽然赛事直播不构成作品,但转播方进行字幕制作、解说或录像后,所得制品可作为录音制品进行保护[8]。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3)逐步认为构成“类电作品”
2020年,前述观点在新浪中超案、央视世界杯案两案的再审阶段被再次推翻,再审法院北京高院最终认定: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类电作品”,而不属于录像制品。对此,北京高院在再审判决书还做了详细论述[9]:
“本院认为……就本案而言,涉案赛事节目是当今世界上最具观赏性和最具对抗性的足球赛事项目之一,为适应直播、转播的要求,该类赛事节目的制作充分运用了多种创作手法和技术手段……为向观众传递比赛的现场感,呈现足球竞技的对抗性、故事性,包含上述表达的涉案赛事节目在制作过程中,大量运用了镜头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辑手法,在机位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与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取、剪辑、编排以及画外解说等方面均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故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机械录制所形成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录像制品,符合电影类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其次,涉案赛事节目是否满足电影类作品定义中“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就本案而言,央视国际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赛事节目的内容表现为有伴音的连续画面,属于以类似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并且,涉案赛事节目的比赛画面系由摄制者在比赛现场拍摄,相关赛事节目在网络上传播的事实足以表明其已经通过数字信息技术在相关介质上予以固定并进行复制和传播,既满足作品一般定义中“可复制性”的要求,亦满足电影类作品定义中“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
(4)认为“转播权”侵权行为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调整范围
在新浪中超案再审判决书中,北京高院还认为,凤凰的侵权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广播权、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而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兜底权利条款,纳入保护。
就此,各法院立场达成了统一,上述两案也即作为此类型案件的类案(新浪中超案再审一案已成为“经典案例”)。因此,我们也应当认定世界杯的赛事节目构成《著作权法》项下的“作品”,并受《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2022年,在央视网就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赛事节目实时转播、延时转播、点播服务的专有权利,分别向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10]、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11]提起的侵权诉讼案件中,二审法院也均判决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该案件适用《著作权法(2010修正)》),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且,在《著作权法》得以适用的情况下,不再需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保护。
(5)2021年6月1日《著作权法》修订后的转播权
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著作权法(2020修正)》实施,该法对原“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进行了修改,进而我们认为赛事转播权可能再无需再作为第十条第(十七)款规定的“应当有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进行保护,而可直接在“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项下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2020修正)》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六)视听作品;
第十条第一款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结合上述对于司法实务中关于世界杯转播权在中国的法律保护演进过程的分析,并结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819号]判决的内容(该案二审法院认定了国际足联就世界杯赛事节目对于央视独家授权的合法性,并且直接认定了央视为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人),考虑到该判决对于类案的示范性意义,我们认为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央视(及咪咕视频、抖音)转播的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赛事(以及经制作字幕、解说后的节目)构成著作权法项下的“视听作品”,央视对其享有相应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2、公众放映活动
基于上述分析,由于最新类案已经基本认定了央视对于世界杯赛事具有著作权,进而除非获得央视授权,则任何实体对世界杯赛事进行公开播放(或延迟播放、录播),将构成对央视权利的侵犯,且央视可通过国内司法途径追究其侵权责任。
但是,世界杯期间,我们也常见餐厅、酒吧、影院、剧院或许多室外大屏幕向顾客、公众播放世界杯赛事的场景。但基于前文分析,该等公众播放行为确实不能排除构成对央视转播权的侵权情形。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央视、咪咕和抖音对本届世界杯赛事的转播均为免费(当然更高画质的屏幕、投屏等付费会员服务不在此讨论之列)。基于此,如公众放映时(例如在酒吧、餐厅、室外或办公室等组织放映时)不涉及付费、支付入场费或绑定消费等(并能够遵守相应视频网站会员协议),则虽可能构成侵权,但同时也可能被认为并不会对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此外经适当检索,我们也没有查询到此类情形下的司法实务判例或维权新闻,或许也与公众放映更多体现球迷文化属性相关。
从国际足联层面,我们还注意到根据国际足联《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公众放映活动条例》(FIFA WORLD CUP QATAR 2022™ FIFA REGULATIONS FOR PUBLIC VIEWING EVENTS),国际足联还向实体、个人开放了公众放映活动(Public Viewing Events)申请路径[12]。根据该条例,公众放映活动指在私人住宅以外的任何地方向观众(无论是普通公众还是其他人)展示和放映比赛,例如,酒吧、影院、餐厅、体育场馆、室外空地、办公室、建筑工地、钻井平台、公共汽车、剧院、火车、部队、教育机构和医院的展映[13]。
我们也尝试在该路径中做了申请,但是国际足联指引在中国大陆举办该等观赛活动仍需经央视许可同意,体现了其对于国际足联持权转播商的权利保护。
国际足联《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公众放映活动条例》条款
国际足联公众放映活动申请页面
(三)其他
1、假货
根据《指南》,除FIFA权利持有者外,任何实体不得在其产品中使用官方知识产权,否则将构成商标仿冒,即假货,这将是比较典型的违法行为。
2022年8月2日,国际足联公布了本届世界杯的官方用球,名为“Al Rihla”(意为旅程),空中飞行速度将为世界杯历史最快。而在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中,中国海关曾联合俄罗斯海关开展2018年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行动,查获大量侵权商品,期间包括受国际足联申请,查获数百个侵犯“RUSSIA 2018”商标权足球[14]。此外,2022年8月,宁波海关首次查获数千个侵犯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知识产权的足球和钥匙扣[15]。
卡塔尔世界杯官方用球“Al Rihla”
2、门票
根据《指南》,除非由国际足联授权、或与FIFA权利持有者合作安排,国际足联不允许将世界杯门票用于推广、抽奖、奖励、在线拍卖及/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消费者推广活动。从未经许可的门票推广活动中所得门票一经识别将被废除,不可用于进入比赛场馆。
另外,如未经国际足联许可,未在国际足联的官方转售平台上出售、转让或交换门票的,视为无效。并且,私自出售、转让、赠送或者交换2022卡塔尔世界杯门票,可能触犯卡塔尔相关法律,面临最高达25万卡塔尔里亚尔(约合46.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16]。
3、博彩
根据《指南》,除非由国际足联授权,不允许竞赛、游戏或彩票使用任何官方知识产权或产生与世界杯的商业关联。
另外,国内足球彩票的发行和销售等均归政府部门统一管理安排,企业、个人不得擅自发行或销售。企业、个人通过非法渠道进行赌球,可能触犯《行政治安处罚法》《刑法》[17]等,面临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当然,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足联规定的前提下,对于球迷或亲朋好友之间的自娱自乐等方式,可能无需过多“上纲上线”,我们也不做过多的严肃讨论。
[1]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关于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的版权声明 (cctv.com)
http://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item_id=7540439794328611008
[2] 抖音集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达成战略合作,成为2022世界杯持权转播商 (baidu.com)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6290476335120459&wfr=spider&for=pc
[3] FIFA Media and Marketing Regulations for the FIFA World Cup Qatar 2022™ 2.8.1. Each PMA shall ensure that neither it, nor any PMA Party, undertakes any Ambush Marketing.
[4]【专栏】世界杯商业碰瓷:从巴伐利亚啤酒到冰岛超市 (baidu.com)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3954779154569266&wfr=spider&for=pc
[5] 江西维世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民终02571号]
[6] 耐克世界杯隐性营销收获奇效-商业频道-金融界 (jrj.com.cn)
http://biz.jrj.com.cn/2010/06/1813507637342.shtml
[7]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
[8]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1055号
[9]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0)京民再127号
[10]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21)京73民终2664号],本案中,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pptv.com)中设置“世界杯”专题页面,制作并向公众发布覆盖相关场次的比赛资讯,其中使用比赛连续画面制作GIF格式文件,直播画面中显示“CCTV5”的标志,本案经二审后法院判决上海聚力构成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侵犯了央视国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11]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21)京73民终1819号],本案中,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运营软件IOS端与安卓手机端,对明显未经许可实时转播涉案赛事节目的网站设置定向链接,向公众提供并推荐涉案赛事的实时直播,法院判决其侵犯了央视国际对涉案赛事节目享有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2] FIFA WORLD CUP QATAR 2022™ FIFA REGULATIONS FOR PUBLIC VIEWING EVENTS 1 Introduction. FIFA will, in many cases, grant Exhibitors a Public Viewing Event licence directly (in which case the below Regulations will apply in full).
[13] FIFA WORLD CUP QATAR 2022™ FIFA REGULATIONS FOR PUBLIC VIEWING EVENTS 2. Public Viewing Events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egulations, an event is considered a “Public Viewing Event” if at such event broadcast coverage of the Competition is made available for exhibition to, and viewing by, an audience (whether members of the general public or otherwise) in any place other than a private dwelling. By way of example, exhibitions in bars, cinemas, restaurants, stadiums, open spaces, offices, construction sites, oil rigs, buses, theatres, trains, armed services establishments, 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s and hospitals are considered as Public Viewing Events.
[14] 宜选世界杯丨冷门迭爆的世界杯,外贸人可别掉坑里了!(qq.com)
[15] 严打!宁波海关查获一批侵权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的足球和钥匙扣 (baidu.com)水原三星赛事预测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2099407585455763&wfr=spider&for=pc
[16] 卡塔尔警告非法出售世界杯门票将面临最高46万元人民币罚款_国际足联_王璐瑶_三审 (sohu.com)
https://www.sohu.com/a/572488767_121106687
[17]《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附件
《FIFA知识产权指南》(中/英文版链接)
(https://www.fifadigitalarchive.com/welcome_old/markrequest/forms/commercial/form.pt)
来源:中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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